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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2 17:01     

柳建管字〔20164

 

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我市各施工单位提高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特制定《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

 

 

                            201631

 

附件

 

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住建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市辖六县、柳东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或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三条 基本考核(总分100分)

(一)每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评分结果按满分80分计算。具体计算分值为:(上半年大检查评分+下半年大检查评分)除以2再乘以0.8;缺项一次的按检查分乘以0.8

(二)创先争优情况按分配16分计算,并实行加分(加分另计)。评分取值如下:

1、当年没有参加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的,包括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评分不合格等情况被取消评比资格不计参评项目的,评0分;参加评比成绩合格以上,但没有一次获奖的,包括被取消获奖称号的,评3分;参评获奖的,评8分。

2、当年没有参加市级优质工程质量“龙城杯”评比的,评0分;参加评比成绩合格(C级)及以上,但没有获奖的,评3分;参评获奖的,评8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核按满分4分计。我市建筑行业各企业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创城”等指标任务,对配合完成任务较好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加分鼓励。

第四条 专项考核

(一)加分考核

1、获得市级奖项(含文明工地、龙城杯)有2项以上的,从第二项起每增加一项加1分;获自治区级奖项(含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的,每项加2分;获国家级奖项(含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每项个项目加4分。

2、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业检查工作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市级表扬的每次加2分,自治区级表扬的每次加3分,国家级表扬的每次加5分。

3、被定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观摩项目的,市级加3分,自治区级加5分。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20日前向住建委提供上年度加分材料依据。

(二)扣分考核

1、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或相关协调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的每次扣1分。

2、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创城”、“食品安全”、“防艾”、“扬尘整治”等自检自查工作情况报告或总结的,每次扣1分。

3、未及时按自治区或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专项主题教育培训,或在行业抽查过程中,被认定为宣传教育不到位的,扣3分。

4、所承建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的,每项扣3分;有专项方案但未按要求通过批准或专家评审的,每项扣2分;未按经批准或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开展实施的,每项扣1分;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规定要求施工,造成重大险情的每项扣5分。

5、在日常检查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而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每次扣1分;被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1分,未落实整改每次扣2分;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将视情加重扣分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业检查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市级批评的每个项目扣2分,自治区级批评的每个项目扣3分,国家级批评的每个项目扣5分。

7、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影响恶劣的,每次扣3分。

8、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9、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不力,受到通报责令整改的,每次扣3分。

10、同个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每个项目扣3分。

11、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5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每人次扣10分;造成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的扣20分;全年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全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2、劳务分包公司在项目施工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总包单位未按要求报告的每次扣1分;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每次扣总包单位2分;造成死亡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的每次扣总包单位5分;全年发生3次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停工整改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总包单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3、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中,被安监部门定为非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总包施工单位按每死亡一人扣2分计。

上述扣分项中,因重复内容或原因受到扣分的,按最高分项扣。

              第三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五条 年终综合考评成绩与评定等次区分如下:8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评为一般;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为较差。

第六条 对年度终综合考评获得优秀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并享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各项鼓励政策(包括招投标活动);考核分数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履职严重不到位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考核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柳建管字201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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