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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选房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31 16:54     

柳建保字〔201219

 

 

关于印发《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选房操作办法》

的通知

 

各城区、县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选房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选房操作办法

 

 

                              20121112

 

 

 

 

 

 

 

柳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选房操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11190号)、《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柳政办〔2011191号)、《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1189号)、《柳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56号)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四种类型。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轮候及选房工作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轮候及选房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遵循统一轮候,分类选房,困难优先,过程透明”的基本原则。

    统一轮候。 是指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接受审核并按申请同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统一等候选房;

分类选房。是指将统一轮候选房的申请人,按审核批准的项目、户型进行归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实施选房;

困难优先。是指符合文件规定的老、弱、病、残、优抚等特殊照顾对象可以不按照轮候顺序,予以优先分配;

过程透明。是指轮候过程、选房过程全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人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轮候期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轮候资格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无效号码,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人。轮候申请人一旦获得配租(售)保障性住房,其在轮候库中的所有轮候号自动作废。

  第六条  每批次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并确定:

  (一)公布每批受理申请截止时间。

  (二)在截止时间停止受理申请,关闭登记系统并统计。

  (三)通过公开摇号,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人轮候号码。

  第七条  首批次申请人的轮候号码确定后,长期有效并不得更改。下一批次申请人的轮候号码按上一批次轮候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

  第八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申请人选房顺序的唯一依据(优先分配除外)。保障性住房必须按申请人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配租(售),不得擅自变更轮候号码次序。

    第九条  用于特殊照顾对象优先选房的房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筹集房源的30%,具体操作细则每次由住房保障部门在公布的《保障性住房选房方案》中确定。

第十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轮候申请人按批准可分配房型分类实施选房;

(二)当轮候申请人家庭发生人口变化或筹集房源户型与轮候需求户型出现较大差异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轮候申请人的可分配房型标准;

(三)本批次房源不符合申请人可分配房型和安置地段意向的,申请人可选择放弃,仍保留轮候资格和轮候顺序,当有符合申请人配租条件的房源时再配租,但最多只能选择放弃1次。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选房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轮候申请人按其申请时明确申购的项目实施分类选房,对可配售住房不满意的,申请人可选择放弃,仍保留轮候资格和轮候顺序,但经济适用住房最多只能选择放弃1次,限价商品房最多只能选择放弃2次,再次放弃的须重新申请;

(二)当其申购的项目选房结束后,未能选房的轮候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调整申请其他项目,按原轮候号参加其他项目选房;

(三)在取得轮候号码后实施选房前,不得改变申购意向,若确需改变安置意向的,必须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六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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