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核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桂政发[1998]63号)。
三、审核条件: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柳州市区域内(不含六县)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的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四、受理部门、地点:
柳州市八一路77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楼房改办
五、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按月申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执行市政府92号文住房补贴审批表(1)》(一式4份) (属未婚、离异的职工,由单位在此表的配偶栏注明未婚、离异并加盖公章);
2、申请住房补贴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婚职工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离异职工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3、进编证或进编通知书(复印件1份);
4、科级、中级以上职级的,机关单位的提供任职文件,事业单位的提供职称证(复印件1份);
5、已购公有住房的,提供原所购公有住房估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此材料可由原售房单位提供或到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如产权人不清晰的,还需提供原购房屋申请审批表);
6、原在柳州市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工作单位证明其房改房及住房补贴情况,如原在外地单位工作的,除原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外,还应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其房改房、住房补贴情况证明。
(二)需调整住房补贴标准,按月领取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变动审批表(一)》(一式4份);
2、申请住房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科级、中级以上职级的,机关单位的提供任职文件,事业单位的提供职称证(复印件1份);
4、原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表》或原财政局发放住房补贴的花名册。
(三)在本单位工作已满5年,一次性申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执行市政府92号文住房补贴审批表(2)》 (属未婚、离异的职工,由单位在此表的配偶栏注明未婚、离异并加盖公章);
2、申请住房补贴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婚职工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离异职工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3、进编证或进编通知书(复印件1份);
4、科级、中级以上职级的,机关单位的提供任职文件,事业单位的提供职称证(复印件1份);
5、已购公有住房的,提供原所购公有住房估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此材料可由原售房单位提供或到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如产权人不清晰的,还需提供原购房屋申请审批表);
6、调离本市:调令;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8、去逝:已故证明;
9、购买商品房:商品房房产证(复印件1份)或商品房购房合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已离退休:退休证(复印件1份);
11、原在柳州市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工作单位证明其房改房及住房补贴情况,如原在外地单位工作的,除原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外,还应由当地房改部门出具其房改房、住房补贴情况证明。
(四)原已领取过住房补贴,但未领满15年的,一次性申领余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柳州市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变动审批表(二)》(一式4份);
2、申请住房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调离本市:调令;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5、去逝:已故证明;
6、购买商品房:商品房房产证(复印件1份)或商品房购房合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已离退休:退休证(复印件1份);
8、原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表》或原财政局发放住房补贴的花名册。
六、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八、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21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