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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审核
发布日期:2017-01-05 15:42     

一、事项名称:公有住房出售审核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

三、审核条件:

(一)拟出售的公有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可以成套使用;

3、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楼房的住房;

4、产权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需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国有资产处置;

(二)拟购房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市(不含六县)户籍;

2、属于售房单位在编在职、离退休职工,或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本单位连续缴交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或者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城镇合同工;

3、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以及领取住房补贴。

四、受理部门、地点:

柳州市八一路77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楼房改办。

五、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全产权(集资建房)

1、经产权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国有资产处置后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非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一式4份);

2、经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产权单位审批后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3、单位拟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集资建房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备房改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离异职工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死亡一方需提交已故证明;

5、职务、职称证(复印件1份);

6、配偶属非柳州市非农业户口的,需回当地房改部门核实其是否已购政策性住房情况、是否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7、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如已领住房补贴的,需退款凭证。

(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扩建部分

1、经产权单位申报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单位出售已售公有住房的扩建部分审批表》(一式4份);

2、经夫妻双方单位、产权单位审批后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扩建部分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3、单位拟售房屋扩建部分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提供具备房改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扩建部分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本单元楼上或楼下住户已办理扩建部分的《评估报告书》;

5、个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离异职工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死亡一方需提交已故证明;

7、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购买公有住房扩建部分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如已领住房补贴的,需退款凭证。

(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架空层

1、经产权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国有资产处置后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架空层审批表》(非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一式4份);

2、经夫妻双方单位、产权单位审批后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架空层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3、单位拟售房屋架空层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如架空层高于二米二的,还需提供原购买住宅部分的《房屋评估报告书》);

4、个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离异职工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死亡一方需提交已故证明;

6、原购房申请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购买公有住房架空层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1、单位加盖公章后的《职工购买(继承)部分产权住房后补购单位所属产权部分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单位拟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个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婚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离异职工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死亡一方需提交已故证明,继承公证书。

(五)已购公有住房退房

1、单位加盖公章的《柳州市房改房退房申请审批表》(单位意见注明同意按原价退房)(一式4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六)单身职工按照家庭户待遇购房后补交房款(职工仅购一套房改房)

1、《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已收回,也可不必提供);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到房产档案馆查询的原购房屋申请审批表及原购房屋估价报告书。

(七)单身职工按照家庭户待遇购买房改房后与未享受过任何房改政策的另一方结婚,增加其配偶为该产权的共有人

1、申请报告(一式2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已收回,也可不必提供);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到房产档案馆查询的原购房屋申请审批表及原购房屋估价报告书;

7、由配偶所在单位证明其房改情况,非柳州市非农业户口的,还需当地房改部门核实。(一式2份)。

(八)职工处分原婚姻状况填报有误并已办理房屋登记的房改房。(如:该房改房需进入二级市场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抵押和拍卖等。)

1、《柳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更正审批表》(一式3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配偶的提供)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如有死亡的,死亡一方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到房产档案馆查询的原购房屋申请审批表及原购房屋估价报告书;

7、由产权单位出具相关变更情况证明(一式1份);

8、配偶非柳州市非农业户口的,还需当地房改办证明其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

六、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八、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2821590

 

附件: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柳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

3、单位出售已售公有住房的扩建部分审批表

4、柳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扩建部分申请审批表

5、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架空层审批表

6、柳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架空层申请审批表

7、职工购买(继承)部分产权住房后补购单位所属产权部分申请审批表

8、柳州市房改房退房申请审批表

9、柳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更正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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